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増项认定有哪些?
2020/11/21次阅读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増项认定
1审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7《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九)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2 申请条件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3 申请材料目录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需向住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a) 目录 ;
b) 申报说明 ;
c)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d)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f)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g)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h)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i)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j)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非必须);
k)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l)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m)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n)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1审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7《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九)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2 申请条件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3 申请材料目录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需向住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a) 目录 ;
b) 申报说明 ;
c)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d)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f)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g)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h)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i)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j)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非必须);
k)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l)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m)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n)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